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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法专题座谈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22-04-20 浏览:34次

会议现场

  2022年2月21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在京召开《慈善法》修法专题座谈会,听取来自学界专家、业界代表就《慈善法》修法的相关建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主持此次会议。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单位的学者和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水滴公司、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等业界代表近30人在线下或线上出席会议,并围绕会议主题发言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郑功成主持会议

  郑功成教授指出,修订《慈善法》不仅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而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供更加规范、有效制度支持的需要。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正在加快推进修订《慈善法》步伐,作为其委托研究修法的单位,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于2021年12月曾提交过修订《慈善法》的专题研究报告,得到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此次会议是进一步整合学者与业界专家的意见,他希望与会者围绕慈善法框架调整、网络慈善、应急慈善、社区慈善、慈善信托、税收政策、慈善监管等方面发表意见建议,为协助国家立法机关修订《慈善法》做出贡献。

  我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彭建梅指出,慈善组织的重要意义在于慈善服务,而慈善服务涉及范围广泛,应当将其纳入大社保体系之中,以明确慈善服务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价值,促进慈善服务资源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衔接,更好发挥慈善组织的服务功能。

  我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指出,此次修法不仅需要将网络慈善、应急慈善、社区慈善等相关内容纳入《慈善法》之内,而且需要重视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她还指出,要正确看待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将其矮化为产业促进政策,而是慈善组织的应有权利。

  我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指出,应急机制需单独设立,而网络慈善、社区慈善、慈善服务等则可以通过补充现行法律框架中相关章的内容完善即可。其中,网络慈善需要增加的内容较多,应当重点区分个人求助、个人网络求助及个人网络平台求助三个概念,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制。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栗燕杰指出,促进募捐和税收优惠可以遵循前端从宽、后端从严的原则,放松募捐资格、免税资格和税前扣除资格获取,同时加强后期的分类分层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指出,慈善信托规制应当遵循反积累原则,慈善组织应当有合理支出,不能完全依赖于委托人的意愿。此外,慈善信托应当区分受托财产和自有财产,并进行分类规制。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指出,《慈善法》修法应当关注实践层面的现实问题及百姓需求,尤其是对个人求助平台上的救助行为应当设立专门条款保护。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吕鑫认为,网络个人求助平台和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草案中同时体现,但前者募捐的捐助款项远远大于后者,应当逐步通过引入项目并完善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两个方面逐步纳入慈善法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金芳指出,慈善公益事业最终依赖的是人,建议《慈善法》修法应当重视慈善从业者和志愿者,增加该类人员的保障,促进慈善事业的人才保障。此外,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由现行正面清单改为负面清单制,以此减轻慈善组织准入成本。

  中华慈善总会筹募部部长刘芳指出,慈善信息公开对于慈善组织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慈善组织普遍缺乏信息化建设,应当关注资金使用和信息公开,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资源共享,加强后续信息公开和管理能力。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傅剑锋指出,从公益行业角度讲,希望慈善法能放宽程序监管,纳入网络救助,增加信息透明,用好社会力量,面向国际,推动实质性监督。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斌指出,在慈善应急机制方面,枢纽型慈善组织与行业慈善组织具有差异,应当对其具体规定。从慈善募捐领域上讲,建议增加慈善募捐事后备案规定。从促进措施上讲,建议建立应急状态下信息共享机制。

  水滴公司党委书记胡尧指出,建议慈善法明确个人求助平台的管理主体,希望将管理授权条例写入法律。他指出,从实践角度讲,当前慈善组织管理方式不适用个人求助平台,期望以个人求助领域的自律公约为基础出台管理办法。

  青岛大学副教授李芳指出,《慈善法》修法需要重点关注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与机制。要区分已经认定的慈善组织和未经认定的慈善组织,慈善法应当只调整已经认定的慈善组织及其相关行为。此外,慈善组织资格应当吸收公益捐赠税前资格。

  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彭志坤指出,慈善法应当鼓励健全基层的社区慈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社区慈善组织、激励和表彰慈善行为。

  聊城大学副教授李永军指出,社区基金会服务于社区,资源来源于社区,需要简化社区基金会的设立条件、标准、程序,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此外,应急体制可以单列一章,建议建立政社连接平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政府应当启动应急机制,与慈善组织建立密切联系。

  浙江工业大学讲师李德建指出,在总则部分需要单列条款明确慈善组织的公益原则,以区分法律意义的慈善概念。此外,为避免章节冲突,互联网慈善可以在慈善募捐的部分补充,无需单独设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指出,网络慈善虽然重要,但不需要单独成章,否则会破坏整个法律的逻辑,造成逻辑混乱。此外,社区慈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统合概念,关键是解决对社区慈善组织的培育和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动、资源支持问题。

  与会专家还就慈善法的修法原则、法律定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收及财政支持政策、慈善监管、慈善组织的认定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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