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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拟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发布时间:2023-11-12 来源:法治周末报 浏览:484次

  自慈善法施行以来,个人求助行为一直饱受争议。

  该如何规范相关平台与员工的行为,职能部门又该对相关行业如何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空白?

  面对诸多争议,法律层面近日有了回应。

  10月25日开始,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的慈善法修正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中新增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内容,被认为是填补立法空白。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无疑有利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行善行为的规范发展。个人大病救助不仅属于慈善范畴,同时也是我国多层次医保体系的有益补充。”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科主任李德健副主任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此次慈善法修正草案将个人求助纳入其中,一方面回应了公众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个体求助者正当的权益,维护平台的正当权益,也维护广大赠与人的善心善念。

  填补立法空白

  李德健表示,2016年慈善法颁布的时候,只规制了慈善募捐,而没有规制个人求助这一项。

  “当时的立法者、监管者,包括行业的从业者,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个人求助是本人为了救助自己,或者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而向社会展开的筹款行为。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慈善法规制保障的慈善募捐,有非常大的不同,就是慈善募捐的受益人,一定是广泛的社会公众,至少是一个群体。”李德健说,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看,200元钱捐给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和捐200元钱给个人求助平台上发布信息的个体,都是在做慈善、做善事。但是法律层面的慈善,受益人要满足公益性的要求,因此慈善法立法之初并未对个人求助加以规范。

  但近些年来,在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等网络筹款平台的助推下,个人求助日渐活跃、突出,个人求助领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公开报道显示:2022年8月,曾被授予“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陈大哥,通过轻松筹为确诊白血病的儿子筹集救命钱,却被轻松筹方面的筹款顾问李某抽走了8000元的“推广费”。

  “在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问题,不管是个人求助平台,还是下面的员工,可能有一些逐利的动机。”李德健说。

  他介绍,这是个人求助平台的商业化运行逻辑。在平台发布信息后会有后续的保险经纪业务、广告投放业务等,这是商业引流的手段和途径,发布的信息越多,给企业带来的广告效应和保险投送效应就越高。

  基于这套逻辑和逐利性的趋势,有一些地推人员就会打着志愿者的名义进行线下地推,鼓励大家去筹款,相关文案的撰写和信息的审核都是一条龙服务。

  “而这里面的问题就在于,如果这种行为的基础是逐利性的,那么在信息的审核和文案的撰写上可能就会有瑕疵,偶尔有员工会有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操作。”李德健说。

  因此,此次修正草案中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此次修正草案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填补了立法空白。”郑功成说。

  郑功成表示,现实中类似于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开通的个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筹集的善款逾百亿元,帮助的困难患者以百万计,但过去这种行为一直不被认为是慈善活动,法律留下了空白,修正草案的规定有利于个人求助行为的规范发展。

  此前争议不断

  在法律定义不清、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下,随着众筹平台的兴起,个人求助活动在网络上更加密集地出现。

  李德健告诉记者,2016年慈善法颁布的时候,网络个人求助还没有现在这么发达,主要是个人在公共场所展开求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诈捐骗捐,民法典中有赠与合同的规定,作为一个普通的赠与合同纠纷来处理,如果是非常严重的刑事诈骗,可以用刑法来规制。

  但这些年来,互联网上的个人求助体量很大。

  2022年10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研究报告(2022)》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至2021年年底,累计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包括水滴筹在内的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

  求助量大,随之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关于个人求助受到质疑的案例比比皆是。

  在近期成都2岁女童遭罗威纳犬撕咬事件中,就曾出现个人求助的舆论质疑。

  女童被咬后,家属在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200万元,5小时18分钟内,超过8.7万人次捐款,捐款目标达成。但女童一家迅速陷入救助金额与资金用途的争议。10月25日,轻松筹发布退款说明,对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额原路退回。

  2016年,广东深圳6岁女孩罗一笑不幸罹患白血病,其父亲罗尔为此在网上撰文筹集治疗费用270万元左右。随后罗尔被曝家中有3套房、3家公司,并在采访时称“深圳的房子是留给儿子的”,因而备受质疑。在舆论漩涡中,罗一笑因病去世,罗尔也将所有捐款全部退回给捐赠人。

  2019年的“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让受访专家们印象更为深刻。

  该案中,莫先生为患重病的儿子在水滴筹上发起个人求助筹款,但因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被筹款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善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全额返还筹款15万多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的判决书也提到:“目前仅有部门规章规定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对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网络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无明确规定。”

  此外,审理过程中还出现许多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莫先生是否全面提供了信息、筹款平台是否应该提供单独项目逐项填写家庭财产情况、是否核查不足等。

  为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当时也向民政部、水滴筹平台分别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

  李德健认为,在上述案件中,还有一些争议存在,比如,有人认为被赠予的钱只能用于大病救助,有人认为站在被捐助家庭来说,所有权转移了,钱怎么用是自己的事情。

  相关细则将另行制定

  这类个人求助引发争议,甚至引起诉讼的案例并非少见。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曾表示:“实践中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和诸多争议。而不论是不实的信息还是有意的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一旦公众对互联网个人求助产生‘信任危机’,将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损害的不仅仅是慷慨解囊的捐赠人,更是那些未来真正需要救助的潜在不特定群体。”

  在争议声中,对网络筹款平台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早在2016年,民政部就曾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发布求助信息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

  2018年,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三大网络筹款平台在民政部的指导下,发布自律公约,2020年自律公约再次升级,提出平台应遵守七项“底线规则”,加强平台自律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同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曾提出,要“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此后,如何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以及为个人求助提供服务的平台如何监管成为慈善法修法中备受关注、非常关键的问题。

  而此次慈善法修正草案在附则中,专门新增了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修正草案中提到‘具体管理办法’即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由有关中央部委另行制定。”李德健解释,“相关部门规章可能会进一步对个人求助平台的准入标准,以及平台在履行查验义务之外管理、使用、分配善款的具体流程等事项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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