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主持会议。
郑功成指出,我国的医疗保障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这一制度尚不完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赋权明责并为全体人民提供清晰、稳定的医疗保障安全预期。因此,制定《医疗保障法》不仅是医疗保障领域的重大事件,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性事件,这部法律是保障人民群众疾病医疗与健康权的法律。他表示,立法最重要的是赋权明责,要解决现实中的重大问题、优化现行制度,同时不能为医保事业的发展设置法律障碍或埋下隐患。他还对医疗保障法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副司长赵欣介绍了《医疗保障法》的起草过程与基本思路,对法律草案基本框架的考虑,以及对立法过程中的部分内容因考虑现实及未来发展空间而未作规定的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震指出,现在已经到了加强统一性、提升共济性的阶段。最现实的必要性在于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导致的问题已经威胁制度可持续性。结构性失衡的压力需要以提高共济性解决,需贯彻全国一盘棋理念。随着人口流动加速、异地就医等问题凸显,亟需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要素顺畅流动。经济大省应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更多责任。他还指出,借助大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我国已具备建立全国统一医保体系的条件。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宗凡提出,草案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统一性、强制性、公平性方面有了一定突破,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关注4个方面:一是医疗保障的概念不只局限于政府负责的基本医疗保险,还应当包括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等不同层次,与之对应的管理部门也不仅限于医保局,而是多部门的协同管理。二是进一步体现公平统一的原则,既包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的公平统一,也包括医疗服务的公平统一。三是要具体区分支付管理和基金互助两种统筹。四是对阶段性制度安排是否在草案中进行回避,避免制度固化阻碍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栗燕杰指出,医疗保障立法中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需要重点处理好授权与控权的平衡问题。在授权方面,应当强化医保行政管理的全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范围,并赋予行政部门在发现严重问题时的临时处置权,以提高监管效率。在控权方面,必须防止行政权力过度扩张。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何文炯提出,此法只对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于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不适用,建议增加“基本”二字以匹配法律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教授申曙光认为,考虑扩充筹资支付体系、监管体系、经办管理体系等内容以充实医疗保障体系内容,单列一条“基本医保省级统筹”为第二章内容以明确其重要性,增加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与大数据开发利用、三医协同发展治理、长期护理保险等内容的原则性规定或说法。
多位专家学者就草案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健康中国、政府责任边界、多层次医保体系、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省级统筹、“两保合一”、筹资缴费责任、待遇给付、生育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医保经办、国家层级调剂基金等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司长蒋成嘉指出,现行草案7章50条内容,系统构建了医保制度框架,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原则,对成熟经验予以法律确认,对争议问题暂作搁置,同时注重与《社会保险法》《卫生健康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协调。他表示,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努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医疗保障立法步伐,为健全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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