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救助作为基础性、兜底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乎民生保障底线,更加需要通过立法赋权明责,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晰、稳定的安全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出台,彰显“十五五”时期我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持续加快,标志着社会救助制度正式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回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历程,法治建设早已历经多年探索积淀。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救助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但该条例适用范围仅限城镇户籍居民,救助范畴也只聚焦最低生活保障,其余各类救助事项仍依靠政策文件规范运行。
2010年7月,国务院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同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专门面向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定的专项行政法规。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当年5月1日起实施。作为社会救助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该办法搭建起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为10余年来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但该法规受立法层级所限,加之定位为暂行办法,表明彼时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仍处在探索完善、逐步定型的发展阶段。
此次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出台,系统吸纳过往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成熟制度设计,全面总结多年社会救助实践积累的有益经验,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从长期试验性改革迈入成熟定型的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法律既明确公民享有社会救助的法定权利,厘清国家健全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定职责,又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办理程序等核心事项作出系统规范,充分彰显社会救助制度综合性、基础性、兜底性、发展性的鲜明特质,为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规范运行、长远健康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立足时代发展与实践所需,社会救助法所确立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四方面显著进步:
一是拓宽社会救助覆盖范围。法律在传统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受灾群众救助基础上,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正式纳入法定救助保障范畴,明确对特定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多类遭遇急难人员施以临时救助,以及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都反映了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拓展,这将使更多困难群众得到国家和社会精准帮扶,民生兜底保障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牢。
二是拓展社会救助内容维度。以往社会救助多局限于现金、实物等物质帮扶,而现实中不少困难群众仅靠物质救助难以走出困境,客观上存在着失能照护、心理疏导等实际需求,单纯依靠物资无法有效化解。此次立法首次将救助服务正式纳入法定救助范畴,补齐了过往重物质、轻服务的制度短板,实现物质帮扶与服务救助并重,全方位筑牢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防线。
三是彰显社会文明进步底色。社会救助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纠正了以往简单公示、公开个人信息的传统做法,从忽视人格尊严转向注重隐私保护,彰显社会救助制度的现代法治内涵与人文温度。同时,法律将沿用已久的“流浪乞讨人员”调整为“流散人员”,这不仅是表述称谓的优化,更彰显了权利平等的价值导向与暖心细致的人文关怀。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原来指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结构已发生深刻变化,救助对象更多转为走失失联人员、务工遇困群众等临时陷入困境的群体。此次称谓调整,既顺应时代发展大势,也契合社会救助服务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
四是赋予社会救助制度积极赋能功能。社会救助法更加注重激发内生动力、倡导自助自立: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方式更好地保障教育救助需求,为就业困难受助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引导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慈善组织参与帮扶救助,充分彰显社会救助从被动兜底向主动赋能、多元协同转变的制度取向。
作为最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承担着兜底保障的核心职能,其平稳规范运行事关民生底线稳固。为此,社会救助法完善制度运行规则,一方面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管格局,另一方面推进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跨部门信息共享、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救助服务一网通办、一站式受理,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便捷申办救助。法律还明确对骗取救助待遇的行为要依法追责,杜绝任何人恶意冒领、挪用、滥用救助资金,补齐了过往监管惩治短板,守护救助资源精准规范使用。
社会救助法的颁布实施,补上了社会救助制度立法滞后的短板,但这一制度的建设仍需持续完善。推动法律落地生根、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还需夯实配套保障、细化落地举措。各地要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向群众精准普及社会救助适用条件、申领方式以及个人权利义务,让社会救助惠民政策直达基层、惠及群众,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同时完善财政政策,明晰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平稳长效运行,切实筑牢民生兜底底线。
与此同时,还要持续汇聚多元社会帮扶力量,在发挥慈善组织等作用的基础上,激活各类经营主体帮扶动能,丰富社会救助参与主体。进一步细化省市两级权责边界,统一制度执行尺度,切实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统一性。此外,持续打通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壁垒,厘清职能边界、强化协同联动,构建互补贯通的民生保障体系,最大限度提升民生保障实效。
坚持以发展眼光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事业提质升级,稳步提升救助保障标准与供给水平,持续抬高民生保障底线,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差距,这既是发展建设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全社会朝着全民共享美好生活稳步前行的应有路径与必由选择。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