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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部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3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浏览:33次

民政部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民政部本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急用先行、系统集成,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抓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全面落实《“十五五”时期民政立法工作计划》,完善多层级、多位阶、系统成熟、贯通衔接、与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为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法,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社会救助方面,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方面,推动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收养制度。社会事务方面,制定《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抓紧研究修订《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优化婚姻服务;制修订《殡仪馆管理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社会治理方面,推动制修订行业协会商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制修订《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此外,抓紧研究修订《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完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基础。

同时,对于民政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急需的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继续研究论证。

二、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坚持党对民政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锚定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党的主张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在民政领域得到全面落实和有效实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扎实开展立法调研,积极发挥全国民政法治工作联系点作用,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改进立法模式,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积极推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各位阶、各层级的立法,统筹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确保法规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同向发力。强化风险防范,把风险评估贯穿民政立法全过程,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坚持立法和普法有机结合,讲好民政法治故事,为法律法规出台营造良好氛围。注重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鼓励支持地方积极开展立法创新实践,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有益经验。

三、切实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严格贯彻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进度管理、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民政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起草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要严格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切实增强政策协同性。政策法规司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司法部的有效沟通,加快立法进程,全面推进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要主动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进;对于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研究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

附件《民政部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法规

1.社会救助法(制定,已完成)

2.行业协会商会法(制定)

3.养老服务法(制定)

4.《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

5.《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

抓紧研究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

1.《殡仪馆管理办法》(制定)

2.《公墓管理办法》(修订)

3.《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制定)

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5.《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抓紧研究修订《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三、其他立法项目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涉及的立法项目。

2.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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